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號原 告 陳四明上列原告與被告皇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裁判日期:2013-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