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鎧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清鋒上列原告與被告廣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授權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