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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李士隆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5,500元(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095平方公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