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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5號原 告 鍾炎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再得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