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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6號原 告 鄭凱謙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全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盈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8,3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年度救字第67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裁判日期:201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