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黃典隆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起訴狀第1項、第3項聲明均係聲請裁定更正判決主文,此部分毋庸徵裁判費;第2項聲明則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