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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8號聲 請 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設臺南市○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撤銷仲裁決定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日期:201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