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5號原 告 鍾炎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再得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33,0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