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沈哲宇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求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係屬財產權之訴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