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謝國村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被 告 洪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將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於原告,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後段、第77條之13規定,其裁判費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計徵標準。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7.03125平方公尺,其價額應按民國10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068元核算,共計197,3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復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上開第一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97,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