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號原 告 寶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莉莉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