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陳慧麗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文書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