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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1號原 告 奇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仁瑞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岡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陳惠俐間請求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日期:201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