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3號原 告 莊再嶺即莊智淵被 告 林莊春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對待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