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王重泉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被 告 許博程
紀政男紀憲明紀妙敏紀妙容紀妙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為確認經界之訴,核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