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3號原 告 林燿輝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欲鴦、楊玉真、楊榮中、楊玉玲、楊榮哲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3,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後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