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林子寧訴訟代理人 王全好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紀明雲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年度救字第97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日期:201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