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1號原 告 沈鄉傳被 告 葉慶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84,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