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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聖晃水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裁判日期:201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