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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黃國正原 告 黃國泰原 告 黃國源原 告 黃國安原 告 黃清泉原 告 陳穿原 告 黃金龍原 告 王黃繢美原 告 黃瑞雲聲 請 人 黃良子原 告 黃麗卿原 告 黃榆雅原 告 黃麗芬原 告 黃水利原 告 黃英原 告 黃雪花原 告 黃玉片原 告 謝黃金束原 告 黃金修原 告 林黃雪菊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芬律師呂姿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8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日期:201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