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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黃勝雄

黃錦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被 告 賴明頓即慶隆爆竹煙火工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 月4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日期:201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