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陳一郎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級微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股東身分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身份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將可能免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