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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謝國隆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文章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