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名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獻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 度訴字第1421號返還勞工退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本院裁定移轉管轄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