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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原 告 林君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渙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8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1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