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 告 陳春風訴訟代理人 鄭朝崇被 告 陳文峰
陳素眞陳文亮陳文亨陳宗吉陳宗輝陳宗鵬陳宗典陳宏欽陳鴻明陳継智陳鴻隆陳鳳源陳冠雄陳崇寶陳長輝陳贈文陳建雄陳水柱陳慶松陳慶發陳春桃陳榮堅陳銀柱陳蕭秀霞陳進義陳婷瑀陳維軒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被 告 陳銘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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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