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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93號上 訴 人 魏光武輔 助 人 魏經洲

魏良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英、王掌令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493號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8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日期:201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