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93號上 訴 人 魏光武輔 助 人 魏經洲
魏良夙被 上 訴人 陳慧英
王掌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