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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5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535號原 告 東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五鋒訴訟代理人 王萬里被 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馬國柱會計師

陳惠菊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捌萬零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其中新臺幣捌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於民國102年2月間承攬被告Alcatel ADS602P型真空泵

(序號:S/N:AP0000000,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機器」,下稱系爭編號1機器)維修業務,原告於102年3月13日維修完畢送回被告廠區,並由被告前員工趙偉宏簽收完畢,被告前員工黃愉涵102年3月28日後補訂單與原告(訂單號碼:000000000),原告於102年4月1日開立發票與被告。原告訂貨單已明列出機後15天內,如無任何異議,視同驗收;而本件交機日期為102年3月13日,但於102年3月27日前被告均無異議,應視同驗收;又被告訂單書明驗收後90天電匯,故應於102年6月11日匯款新臺幣(下同)89,985元給原告,但至今未付款。

㈡原告於102年4月間承攬被告Alcatel ADS602P型真空泵(序

號:S/N:AP0000000,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機器」,下稱系爭編號2機器)維修業務,原告於102年4月30日維修完畢送回被告廠區,並由被告前員工王宇宸簽收完畢,被告前員工黃愉涵於102年4月8日開立訂單與原告(訂單號碼:000000000),原告於102年5月2日開立發票與被告。原告訂貨單已明列出機後15天內,如無任何異議,視同驗收;而本件交機日期為102年4月30日,但於102年5月14日前被告均無異議,應視同驗收;又被告訂單書明驗收後90天電匯,故應於102年7月28日匯款92,505元給原告,但至今未付款。

㈢原告於102年4月間承攬被告Alcatel ADS602P型真空泵(序

號:S/N:AP0000000,即「如附表編號3所示機器」,下稱系爭編號3機器)維修業務,原告於102年5月6日維修完畢送回被告廠區,並由被告前員工王宇宸簽收完畢,被告前員工黃愉涵於102年4月8日開立訂單與原告(訂單號碼:000000000),原告於102年5月3日開立發票與被告。原告訂貨單已明列出機後15天內,如無任何異議,視同驗收;而本件交機日期為102年5月6日,但於102年5月29日前被告均無異議,應視同驗收;又被告訂單書明驗收後90天電匯,故應於102年7月31日匯款103,950元給原告,但至今未付款。

㈣原告於102年3月間承攬被告Edwards GV80+QMB250型真空泵

(即「如附表編號4所示機器」,下稱系爭編號4機器)維修業務,原告於102年4月11日維修完畢送回被告廠區,並由被告前員工尤淵旭簽收完畢,被告前員工黃愉涵於102年3 月4日開立訂單與原告(訂單號碼:000000000),原告於102年5月9日開立發票與被告。原告訂貨單已明列出機後15天內,如無任何異議,視同驗收;而本件交機日期為102年4月11日,但於102年4月26日前被告均無異議,應視同驗收;又被告訂單書明驗收後90天電匯,故應於102年7月19日匯款88,305元給原告,但至今未付款。

㈤原告於102年4月間承攬被告Alcatel ACP40G型真空泵(即「

如附表編號5所示機器」,下稱系爭編號5機器)維修、Alca

tel ACP40G型真空泵電路板(即「如附表編號6所示機器」,下稱系爭編號6機器)燒毀更換業務,原告於102年5 月2日維修完畢送回被告廠區,並由被告前員工鄭宇全簽收完畢,被告前員工黃百川於102年5月6日開立發票與原告(訂單號碼:000000000),原告於102年5月20日開立發票與被告。原告訂貨單已明列出機後15天內,如無任何異議,視同驗收;而本件交機日期為102年5月2日,但於102年5月25 日前被告均無異議,應視同驗收;又被告訂單書明驗收後90 天電匯,故應於102年7月27日匯款138,600元給原告,但至今未付款。

㈥原告於102年6月間承攬被告Alcatel ADS602P型真空泵(序

號:S/N:AP0000000,即「如附表編號7所示機器」,下稱系爭編號7機器)維修並更換零件乙批業務,原告於102年7月份已維修完畢,被告前員工黃百川於102年6月9日開立訂單與原告(訂單號碼:000000000),原告於102年7月9日開立發票與被告,原告已於102年7月通知被告,但被告遲遲未告知原告何時須交機,機台目前還在原告廠內待運。目前亦未收到被告任何訊息,被告亦未給付原應給付原告之266,973元。

㈦原告於102年6月間承攬被告Alcatel ADS602P型真空泵(序

號:S/N:AP0000000,即「如附表編號9所示機器」,下稱系爭編號9機器)維修並更換零件乙批業務,原告於102年7月份已維修完畢,被告前員工黃百川於102年6月25日開立訂單與原告(訂單號碼:000000000),原告已於102年7月通知被告,但被告遲遲未告知原告何時須交機,機台目前還在原告廠內待運。目前亦未收到被告任何訊息,被告亦未給付原應給付原告之224,070元。

㈧Alcatel ADS602P型真空泵(序號:S/N:AP0000000,即「

編號8機器」,下稱系爭編號8機器)亦已由被告交付與原告維修,經原告修繕完畢後尚未交還被告完成驗收。

㈨而被告於102年7月底,即傳出經營危機,102年8月28日由臨

時管理人接手經營。原告於當時知悉被告無資力付款,始就尚置於原告公司之系爭編號8、9機器對被告行使留置權,待被告清償貨款後,始交付之,並因而未開立系爭編號8、9機器之發票與被告。被告所積欠原告貨款多已超過3個月之久,且證據充足,爰向鈞院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全部貨款1,100,883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883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維修保養如附表所示機器,被告積欠系爭編號1-7機器貨款共計780,318元部分(據如附表所示原告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迄未給付,被告並不爭執。惟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編號8、9機器貨款部分,原告並未維修完畢交付與被告驗收,原告雖有提出檢修報告用以證明機器維修完畢,惟為其自行製作,並無足據以證明原告已依約修繕完成,原告既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原告該部分貨款,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㈠原告於102年間陸續向被告承攬維修保養如附表所示機器,

有訂購單在卷可佐,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22頁、第24-25頁、第49頁反面、第50頁反面)。

㈡原告已將系爭編號1-7機器修繕完後交予被告,並經被告驗

收完畢。被告對積欠原告系爭編號1-7機器所示維修費用,共780,318元,迄今尚未給付,並不爭執,並有與原告此部分主張相符之發票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第49頁反面、第14、16、17、19、21、23頁)㈢被告將系爭附表編號8-9機器交付原告修繕後,原告以行使留置權為名,迄今尚未將系爭編號8-9機器交予被告驗收。

(見本院卷第50頁反面)

四、本件原告向被告承攬系爭編號1-7機器之維修保養工作,原告已將該編號1-7機器修繕完後交予被告,並經被告驗收完畢,被告積欠上開編號1-7機器所示維修費用,共780,318元,迄今尚未給付,並不爭執,則原告本於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7機器維修費用共780,318元,即無不合。

五、本件原告主張已將系爭編號8-9機器修繕畢,請求被告交付維修費用320,565元(96,495元+224,070=320,565),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系爭編號8、9機器貨款部分,原告並未維修完畢交付與被告驗收,原告雖有提出檢修報告用以證明機器維修完畢,惟為其自行製作,並無足據以證明原告已依約修繕完成,原告既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原告該部分貨款等語置辯。則本件爭點在於原告本於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編號8-9機器維修費用320,565元,有無理由?

六、茲就上開兩造爭執事項(就系爭編號8-9機器維修費用部分),分述本院得心證理由如下: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編號8-9機器已按承攬契約維修完畢,並提出報價單(系爭編號8機器)及訂購單為證(系爭編號9機器)(見本院卷第24-25頁),然查:

⒈系爭編號8機器:系爭編號8機器之維修,無訂購單,亦未開

立發票,僅有原告所開立之報價單(見本院卷第24頁),該報價單充其量僅能證明原告對該機器之維修費用對被告所為之報價,並無法證明原告已依承攬契約完成系爭編號8機器維修工作;原告復自承「迄今尚未將系爭編號8機器交予被告驗收」等語,系爭編號8機器既未交付被告驗收,自不能認原告已依承攬契約完成維修,原告本於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維修費用96,495元一節,即屬無據。

⒉系爭編號9機器:系爭編號9機器並無開立送貨單,其訂購單

曾註記「驗收後90天電匯(維修款項)」(見本院卷第25頁),然系爭編號9機器原告迄未交付被告驗收,此為原告所自承,則系爭編號9機器既未交付被告驗收,是否完成維修無從得知,原告自不能主張依訂購單之註記「驗收後90天電匯(維修款項)」,請求被告給付維修款項224,070元。

⒊原告雖於103年4月2日庭期提出序號AP0000000機器之檢修報

告(見本院卷第53-58頁),惟該檢修報告係針對系爭編號7之機器而為,要與系爭系爭編號8-9機器無涉,且該檢修報告係原告單方面所製作,均難認係被告完成系爭編號8-9機器驗收之證據。

㈡據上,原告所提證據,並無法證明伊已依承攬契約完成系爭

編號8-9機器之維修,從而其本於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編號8-9機器之維修用320,565元(96,495元+224,070=320,565),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編號1-7機器之維修費用共780,3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八、本件判決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九、另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本院自得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1,989元,爰依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情形,確定兩造訴訟費用負擔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附表:

┌─┬────────┬───┬─────┬────┬────┬────┬─────┬──────────┐│編│機器型號 │承攬事│訂單號碼 │被告開立│被告簽收│原告開立│維修費用即│原告所提證物於本院卷││號│ │項 │ │訂單日期│原告維修│統一發票│原告開立統│位置 ││ │ │ │ │ │機器日期│日期 │一發票金額│ │├─┼────────┼───┼─────┼────┼────┼────┼─────┼──────────┤│1 │Alcatel ADS602P │維修 │000000000 │102年3月│102年3月│102年4月│89,985元 │訂單(附件一):P13 ││ │型真空泵(序號:│ │ │28日 │13日 │1日 │ │送貨單、發票(附件二││ │S/N:AP0000000)│ │ │ │ │ │ │):P14 │├─┼────────┼───┼─────┼────┼────┼────┼─────┼──────────┤│2 │Alcatel ADS602P │維修 │000000000 │102年4月│102年4月│102年5月│92,505元 │訂單(附件三):P15 ││ │型真空泵(序號:│ │ │8日 │30日 │2日 │ │送貨單、發票(附件四││ │S/N:AP0000000)│ │ │ │ │ │ │):P16 │├─┼────────┼───┼─────┼────┼────┼────┼─────┼──────────┤│3 │Alcatel ADS602P │維修 │同上 │同上 │102年5月│102年5月│103,950元 │訂單(附件三):P15 ││ │型真空泵(序號:│ │ │ │6日 │3日 │ │送貨單、發票(附件五││ │S/N:AP0000000)│ │ │ │ │ │ │):P17 │├─┼────────┼───┼─────┼────┼────┼────┼─────┼──────────┤│4 │Edwards GV80+QMB│維修 │000000000 │102年3月│102年4月│102年5月│88,305元 │訂單(附件六):P18 ││ │250型真空泵 │ │ │4日 │11日 │9日 │ │送貨單、發票(附件七││ │ │ │ │ │ │ │ │):P19 │├─┼────────┼───┼─────┼────┼────┼────┼─────┼──────────┤│5 │Alcatel ACP40G型│維修 │000000000 │102年5月│102年5月│102年5月│138,600元 │訂單(附件八):P20 ││ │真空泵 │ │ │6日 │20日 │20日 │ │送貨單、發票(附件九││ │ │ │ │ │ │ │ │):P21 │├─┼────────┼───┤ │ │ │ │ │ ││6 │Alcatel ACP40G型│燒毀更│ │ │ │ │ │ ││ │真空泵電路板 │換 │ │ │ │ │ │ │├─┼────────┼───┼─────┼────┼────┼────┼─────┼──────────┤│7 │Alcatel ADS602P │維修、│000000000 │102年6月│無 │102年7月│266,973元 │訂單(附件十):P22 ││ │型真空泵(序號:│更換零│ │25日 │ │9日 │ │發票(附件十一): ││ │S/N:AP0000000)│件 │ │ │ │ │ │P23 │├─┼────────┼───┼─────┼────┼────┼────┼─────┼──────────┤│8 │Alcatel ADS602P │維修、│無 │無 │無 │無 │96,495元 │報價單(附件十二):││ │型真空泵(序號:│更換零│ │ │ │ │ │P24 ││ │S/N:AP0000000)│件 │ │ │ │ │ │ ││ │ │ │ │ │ │ │ │ │├─┼────────┼───┼─────┼────┼────┼────┼─────┼──────────┤│9 │Alcatel ADS602P │維修、│000000000 │102年6月│無 │無 │224,070元 │訂單(附件十三): ││ │型真空泵(序號:│更換零│ │25日 │ │ │ │P25 ││ │S/N:AP0000000)│件 │ │ │ │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