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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5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 告 黃杏娟

洪玉清上 2 人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被 告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琦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所召集之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被告之董事,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其訴請撤銷被告民國102年9月10日上午10時30分所召集之股東會決議,是本件訴訟係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應以被告之監察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法。

準此,本件訴訟即應由被告之監察人黃琦琇為被告進行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定有明文。原告黃琦琇於102年12月10日在被告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表示對被告撤回本件訴訟,參諸上開規定,原告黃琦琇撤回對被告之訴訟部分,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102年9月10日上午10時30分之股東會之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被告係於102年9月2日發函通知原告,距離被告臨時股東會之召開時間102年9月10日僅隔8日(扣除送達時間,少於8日),明顯違反公司法股東臨時會應於10日前通知之規定,且被告上開通知函係寄送原告於本件訴訟之代理人黃俊仁(為原告洪玉清之子,原告黃杏娟之兄)位於高雄市○○○路○○○巷○○號之處所,並未對原告為送達,亦違反上開公司法應通知各股東之規定,故系爭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明顯違法,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原告得請求撤銷系爭股東會之決議。

(二)系爭股東會之決議方法,亦違反公司法第174條之規定,系爭股東會102年9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時,僅有股東即訴外人陳辰雄、陳良政出席,其2人之持股共2500股(陳辰雄1400股,陳良政1100股),而被告發行股份總數共5000股,出席股東陳辰雄、陳良政2人之股份數,並未逾發行股份總數半數,系爭股東會所為之決議,不符合上開公司法規定,故系爭股東會之決議方法,亦有違法,原告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

(三)並聲明:被告於102年9月10日上午10時30分所召集之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提出書狀表示:因被告之董事陳辰雄、陳良政2人,在召開程序及決議方法皆違背法令作出決議,且其2人又將被告每月近3,000,000元的訂單在未經股東會同意的情形下,暗自無償地移轉給訴外人立固興業有限公司,故請求撤銷該系爭股東會決議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第18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被告於102年9月10日上午10時30分所召開之股東會決議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於102年10月4日訴請撤銷前開股東會決議,有民事撤銷之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補字卷第5頁),並未逾越公司法第189條所定期限,是以原告提起本訴應屬適法。

(二)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告102年9月2日股東會議通知函、股東會議出席簽到簿、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其前以書狀陳述,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並不爭執。是就證據調查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於102年9月10日上午10時30分所召集之股東會決議,自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撤銷被告於102年9月10日上午10時30分所召集之股東會決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