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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文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澤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3日102年度訴字第15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恢復名譽及公開道歉,其中請求給付200,000元部分,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請求恢復名譽及公開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日期:201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