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鼎云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