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3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被 告 王鼎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