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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7號原 告 兆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杰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2年度司促字第3259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638元,應繳裁判

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