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7號原 告 兆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杰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2年度司促字第3259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638元,應繳裁判
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