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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36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沈鄉傳被上訴人即被 告 葉慶堂以上上訴人與葉慶堂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736號請求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4,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案由:請求酬金
裁判日期:201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