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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穆瑞升、林恬靖、林郁芳等三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34338號核發在案,惟被告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82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歷史繳息明細資料)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日期: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