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再嶺(原名莊智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莊春花間請求對待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