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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 告 黃美津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被 告 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鴻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被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被告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於何時召開?請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

(二)現任主委改選證明,並提出相關開會資料到院。

(三)原告訴請確認之伯爵大廈民國94年10月30日所制定之伯爵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內容,自94年10月30日起迄今是否曾再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住戶大會變更過?如有,請提出相關區分所有權人或相關會議記錄資料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日期:201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