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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 告 黃美津以上原告與被告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等51人間請求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K○○、申○○○、Q○○○、地○○、R○○、S○○、酉○○、巳○○、甲○○、H○○、丁○○、未○○、C○○、E○○、己○○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K○○、S○○、H○○、丁○○、未○○、己○○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本院送達文書均遭退回),另申○○○、Q○○○、地○○、R○○、酉○○、巳○○、甲○○、C○○、E○○均寄存送達,無法確認是否有合法送達,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所列之被告均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並敘明對被告L○○等50人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有何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之訴訟利益是否對被告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起訴即可達成。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日期:201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