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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9號原 告 蔡銘軒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被 告 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謝玉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雖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已繳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日期:201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