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張玉寶即張玉寶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益欽、楊敏宜、黃德琳間返還合夥利益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