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號原 告 陳金水被 告 吉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丁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吉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