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1號被 告 黃世全被告與原告間給付合夥分配盈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或提出繕本乙份聲請由本院送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95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267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第268條規定即明。查被告就原告起訴狀及所提出之證物雖於102年7月29日提出答辯狀,惟僅為否認之陳述,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提出完整之答辯狀正本,並提出繕乙份,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就原告起訴事實不爭部分為何?有爭執部分為何,請以條列示分段記載。有爭執者,應敘明爭執之具體理由。
(二)就原告起訴狀所附證一至證七之文書證據(如原告起訴狀繕本未檢附,請儘速具狀聲請本院命原告提出完整之證物影本送達被告答辯,或聲請閱卷),應以條列式分別依各證物次序陳明就各該證物之真正有無爭執,無爭執者,列為不爭執之證據;如有爭執,應針對對原告陳述內容具體陳述爭執之理由及依據,請應就原告提出之各項證物以表格方式詳細敘明意見,不得僅表示否認。
(三)就原告所主張之法律關係之答辯事實及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如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