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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高義欽被 告 張國興兼訴訟代理人 張勝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四行中關於「張勝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國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裁判日期:201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