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93號原 告 劉料被 告 劉阿蘇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被 告 劉天賜訴訟代理人 劉錦昌被 告 劉蔡尾訴訟代理人 劉奕汝被 告 劉晏妏訴訟代理人 歐益豪被 告 劉佳銘被 告 劉進龍被 告 劉進祥被 告 劉徐栓被 告 劉進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分割方案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就原告主張自民國60幾年即起均耕作北邊土地提出相關證據(如有申請休耕補助,並應提出休耕補助相關資料),並陳明原告102年11月28日陳報狀所主張被告劉天賜分割位置同意可移動到d位置北側之陳述,是否仍維持?(如仍維持,本院認原告上開意見,應併再製作一分割方案合併辯論,本院將囑託地政機關再製作分割方案後再定期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