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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 告 楊靜慧訴訟代理人 劉振邦

蔡東泉律師被 告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鄭家豪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 人 蘇榕芝律師

參 加 人 白京漢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敬亭

參 加 人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訴訟代理人 朱維棟

莊美貴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圍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後附附圖第一頁應標示為「附圖一」、第二頁應標示為「附圖二」、第三頁應標示為「附圖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間有如主文所示不符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裁判案由:請求遷移圍牆等
裁判日期: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