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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9號原 告 江雲蘭

葳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丁柏誠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複代理 人 黃龍昌律師被 告 李峻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