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鎧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清鋒以上上訴人與廣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280號請求履行授權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元2,681,5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000,000元+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