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岱芳環保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器設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8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