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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89號原 告 岱芳環保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謙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被 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機器設備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1年11月9日訂約施作被告一廠EPI鹼排廢氣Exhaust工程,契約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0元。惟原告於101年12月31日即已依約完工,並一再催請被告付款及進行驗收。然被告就應依約定於設備入場時給付原告之第1期款即價金總額40%,於101年12月31日工程完工時給付之第2期款即價金總額30%,竟均遲延未給付,且亦遲未辦理驗收。原告經多次催促未果,乃於102年8月7日以仁德後壁厝郵局第62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函到3日內給付原告上開第1期及第2期之兩筆款項1,785,000元(0000000×40%+0000000×30%),並配合辦理驗收,否則依法解除契約等語。詎時間屆滿,被告仍未付款,原告再度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解除契約,將取回原告已交付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所有機器設備,惟當原告欲將系爭機器設備運出時,卻遭到被告拒絕,原告不得已始提起本訴。

(二)原告已於101年12月31日依約完工,然迄至原告起訴時已逾9個月之久,被告卻未曾給付款項,自屬遲延給付,並屢經原告催告未果,是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對被告表示解除系爭契約,自屬有據。原告進而得依法請求被告返還自原告受領之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此外,因原告為被告施工完成自屬給付勞務,又被告已經使用附表所示設備中,故原告乃依法請求被告償還勞務給付或物之使用之價額,此金額應以兩造契約所定工程總價金2,550,000元,扣除附表所示機器設備之價額1,655,500元得之,為894,500元。又原告亦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機器設備及金錢。又如前所述,本件原告解除系爭契約為合法,則原告於解除系爭契約後,被告即無權再占有使用附表所示機器設備,原告亦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被告返還被告所無權占有之機器設備。上開請求為請求權之競合。又附表所示機器設備若已無法返還,原告備位依民法第259條第3、6款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2,550,000元。

(三)並聲明:⒈先位聲明:

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

89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550,0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答辯:

(一)就先位聲明部分:系爭機器設備之功能,乃於被告廠房生產運轉時,處理並排放因此所生之廢氣,屬需向環保局申報之空污廢氣處理設備,目前定著於被告位於臺南市○市區○○路上之1廠頂樓,並以管線與被告前開廠房之主要生產設備MOCVD相連結;無論廠房是否從事生產,系爭機器設備均需運轉,為前開廠房運轉時不可或缺之機器設備,自前開廠房生產運轉功能而言,自有長期使用系爭設備之需求。故應認系爭機器設備已附合於被告之1廠廠房,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機器設備,尚非有理。又前開工程總款固為2,550,000元,然依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為何系爭機器設備之價額為1,655,500元(被告曾依原告附表加總,然金額與此不同),容有不明。被告目前無法得知原告請求894,500元之計算方式,尚請原告加以說明。原告前開請求之894,500元,包含①原告為被告施工完成之勞務給付及②被告已經使用附表所示之設備等之價額。惟原告未區分前開2請求價額各別之金額若干,此涉原告主張合理性及被告主張,亦請原告說明。末就原告請求被告已經使用附表所示之設備之價額,原告似不得依民法第259條第3款為主張,該款所言應係指契約解除前之給付義務,蓋契約解除後應無物之使用之給付。

(二)就備位聲明部分:就給付系爭機器設備價額1,655,500元部分,依原告主張之請求,需系爭機器設備已無法返還,然原告未說明有何致不能返還之情,故此部分請求尚非有據。就系爭機器設備之價額1,655,500元,及原告勞務給付、被告使用系爭機器設備894,500元價額等之計算方式,仍請原告說明之。

(三)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以單一聲明,請求法院就其多數請求權為同一目的之判決者,稱為訴之重疊合併或競合合併,乃請求權競合之一種態樣。此類型合併,法院認其中一請求有理由者,雖其他請求審理結果無理由,仍應為原告請求有理由之判決。亦即重疊的合併之訴訟型態,法院應就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逐一審判,如認其中一項標的之請求為有理由時,固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而無須就他項標的審判,惟若認其中一項請求為無理由,則仍須就他項標的請求加以審判(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3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契約一經解除,契約即溯及歸於消滅,與自始未訂立契約同。因此契約解除後,當事人在契約存續期間所受領之給付,即成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自亦構成不當得利,該受損害者倘捨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請求權而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應非法所不許,此觀民法第179條後段立法理由揭櫫:「其先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法律上之原因已不存在(如撤銷契約、解除契約之類),亦應返還其利益」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查原告主張兩造於101年11月9日訂約施作被告一廠EPI鹼排廢氣Exhaust工程,契約總金額為2,550,000元;原告於101年12月31日已依約完工,並催請被告付款及進行驗收。被告就應依約定於設備入場時給付原告之第1期款即價金總額40%,於101年12月31日工程完工時給付之第2期款即價金總額30%,均遲延未給付,且亦遲未辦理驗收;原告於102年8月7日以仁德後壁厝郵局第62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函到3日內給付原告上開第1期及第2期款項共1,785,000元,並配合辦理驗收,被告猶未給付;原告於102年8月13日以仁德後壁厝郵局第63號存證信函表示解除契約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卷附訂購單、合約書、存證信函等件可佐,堪信屬實。又原告以上開102年8月7日、102年8月13日仁德後壁厝郵局第62、63號存證信函之催告通知,被告已分別於102年8月8日、102年8月29日收受乙節,有原告提出之存證信函回執供卷可考。則被告既未依上開合約給付價款,經原告定期履行仍未為之,原告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自屬適法。據此,兩造所訂上開合約業於102年8月29日解除生效,堪可認定。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81條亦有明文。所謂「依其利益之性質不能返還者」,如為受領人服勞務者屬之;而「依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如原物業已消耗、毀損或滅失者屬之。查本件系爭工程原告已於101年12月31日完工,被告迄今尚未支付任何價款,該契約業經原告合法解除契約,已如前述。基此,兩造所訂前開契約既經解除,被告在契約存續期間所受領之給付,即成為無法律上之原因,揆之前揭說明,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而本件系爭工程之合約總價額2,550,000元,其中包含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價額為1,655,500元,另工資與耗材價額為894,500元,此有卷附價目明細表可稽。就上開機器設備言,兩造對於其物理性本體尚存乙節,並未爭執,因此,被告就該機器設備本身屬其所受之利益,自應返還予原告。至前開工資與耗材部分,前者乃屬勞務之給付,依其性質不能返還,而耗材則屬消耗狀態,依其情形不能返還,被告自應各償還其價額。而前開契約總價為2,550,000元,扣除上開機器設備價額1,655,500元,所餘894,500元應屬工資與耗材之價額,且已不能返還原利益,被告自應返還其價額即894,500元。至被告雖主張上開機器設備已附合為於其廠房,成為不動產重要成分云云,然上開機器設備既為原告依約所安設,應非屬不能分離或拆除,且兩造對於上開機器設備尚可拆除乙節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4頁),此外,被告就上開機器設備已附合於不動產乙節,亦無提出其他事證證明之,被告所辯前詞,自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與原告,並應給付原告89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另依民法第259條第1、3款、第767條就同一聲明為請求,乃請求權競合之重疊合併,參諸前開說明,其就民法第179條之請求既有理由,本院無庸再就民法第259條第1、3款、第767條之請求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四、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與原告,並應給付原告894,500元及自10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先位聲明既有理由,本院即毋庸須就其備位聲明之訴續為審究。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6,245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附表┌─┬────────────┬─────────────────┬──┬──┐│項│ │ │ │ ││次│ 內容說明 │ 規格說明 │單位│數量│├─┼────────────┼─────────────────┼──┼──┤│一│洗滌塔部分 │ │座 │1 │├─┼────────────┼─────────────────┼──┼──┤│ │處理風量 │100CMM/250mmAq │ │ ││ │操作溫度 │30℃ │ │ ││ │型式 │直立式 │ │ ││ │建構材質 │全材質FRP+阻燃及抗紫外線保 │ │ ││ │厚度(min) │護層;樹脂:VINYLESTER │ │ ││ │內部支撐架 │殼身10mm/底部12mm │ │ ││ │外型尺寸 │PP材質 │ │ ││ │噴嘴 │1600∮×4800H │ea │30 ││ │填充材 │1/2"φ-PP │M3 │3.36││ │除霧材 │2"φ-TRIPACK-PP(_43000pcs) │M3 │1.27││ │ │1"φ-Tellerette--PP(_43800pcs) │ │ ││ │ │ │ │ │├─┼────────────┼─────────────────┼──┼──┤│二│抽氣風車 │ │台 │2 │├─┼────────────┼─────────────────┼──┼──┤│ │廠牌/型式 │頂裕/皮帶式 │ │ ││ │運轉方式 │1台100%運轉+1台備機 │ │ ││ │風壓/壓損 │100CMM/250mmAq │ │ ││ │材質 │外殼/葉輪-FRP,軸心-不鏽鋼 │ │ ││ │馬達 │10HP,屋外IP54,F級絕緣 │ │ ││ │ │380V/3φ/60Hz,變頻專用馬達(自冷 │ │ ││ │ │式) │ │ ││ │附件 │相對底座+彈簧式避震器 │ │ │├─┼────────────┼─────────────────┼──┼──┤│三│循環泵浦 │ │台 │3 │├─┼────────────┼─────────────────┼──┼──┤│ │廠牌/型式 │塑寶/立式無軸封耐酸鹼 │ │ ││ │運轉方式 │2台100%運轉+1台備機 │ │ ││ │流量/揚程 │850LPM/38M │ │ ││ │材質 │外殼/葉輪-FRPP,軸心-不鏽鋼 │ │ ││ │馬達 │10HP,屋外IP54,F級絕緣 │ │ ││ │ │380V/3φ/60Hz │ │ ││ │附件 │泵浦座-SUS304,雨遮-PP │ │ │├─┼────────────┼─────────────────┼──┼──┤│四│加藥機 │ │PC │2 │├─┼────────────┼─────────────────┼──┼──┤│1 │廠牌/型式 │IWAKI │ │ ││ │運轉方式 │1台100%運轉+1台備機 │ │ ││ │加藥量 │1.32 L/min │ │ ││ │揚程 │0.3 Mpa │ │ ││ │材質 │外殼-PVC,膜片-PTFE │ │ ││ │馬達 │65 W,380V/3φ/60Hz │ │ │├─┼────────────┼─────────────────┼──┼──┤│2 │液鹼儲槽 │ │PC │1 ││ ├────────────┼─────────────────┼──┼──┤│ │廠牌/型式 │大鋒/加強型化學儲槽 │ │ ││ │容量 │1M3 │ │ ││ │材質 │PE │ │ │├─┼────────────┼─────────────────┼──┼──┤│五│儀錶設備 │ │ │ │├─┼────────────┼─────────────────┼──┼──┤│1 │流量計 │ │PC │2 │├─┼────────────┼─────────────────┼──┼──┤│ │廠牌、型號 │新政牌面積式SUS#000 0000 L/MIN │ │ ││ │型式 │ │ │ ││ │材質 │ │ │ ││ │操作範圍 │ │ │ │├─┼────────────┼─────────────────┼──┼──┤│2 │水表 │ │PC │1 │├─┼────────────┼─────────────────┼──┼──┤│ │廠牌、型號 │坤慶牌 │ │ ││ │型式 │3/4"法蘭式 │ │ ││ │材質 │鑄鐵 │ │ ││ │操作範圍 │2.8~35T L/hr │ │ │├─┼────────────┼─────────────────┼──┼──┤│3 │PH sensor │ │PC │1 │├─┼────────────┼─────────────────┼──┼──┤│ │廠牌 │SUNTEX --SENTIX XO │ │ ││ │操作範圍 │PH2~13 │ │ ││ │傳訊 │4~20mA │ │ ││ │電源 │1 phase/110V/60HZ │ │ │├─┼────────────┼─────────────────┼──┼──┤│4 │指針式差壓錶 │ │PC │1 │├─┼────────────┼─────────────────┼──┼──┤│ │廠牌、型號 │DYWER-2000 │ │ ││ │操作範圍 │0~100mmAq │ │ ││ │材質 │SUS304 │ │ │├─┼────────────┼─────────────────┼──┼──┤│5 │出水壓力錶 │ │PC │5 │├─┼────────────┼─────────────────┼──┼──┤│ │廠牌、型號 │華記 │ │ ││ │型式 │2"充油隔膜式 │ │ ││ │操作範圍 │0~4KG/CM2 │ │ ││ │材質 │塑膠 │ │ │├─┼────────────┼─────────────────┼──┼──┤│6 │排水電動閥 │ │PC │1 │├─┼────────────┼─────────────────┼──┼──┤│ │廠牌、型號 │SUN YEN │ │ ││ │材質 │3/4" PVC │ │ ││ │電源 │1 phase/220V/60HZ │ │ │├─┼────────────┼─────────────────┼──┼──┤│7 │液位計 │ │PC │1 │├─┼────────────┼─────────────────┼──┼──┤│ │廠牌、型號 │OMRON/電極式 │ │ ││ │材質 │SUS316 │ │ ││ │控制點數 │H/L/LL │ │ │├─┼────────────┼─────────────────┼──┼──┤│8 │溫度傳送器 │ │PC │2 │├─┼────────────┼─────────────────┼──┼──┤│ │廠牌、型號 │閥通/K type │ │ ││ │傳訊 │4~20mA │ │ ││ │長度(Insert Length) │300mmL │ │ │├─┼────────────┼─────────────────┼──┼──┤│六│配管工程 │ │ │ │├─┼────────────┼─────────────────┼──┼──┤│ │給排水/補酸管工程 │PVC Sch.80環錡、協羽 │ │ ││ │ │明細 │ │ ││ │PVC SCH80 管 │PVC SCH80 3" │M │24 ││ │ │PVC SCH80 2.5" │M │12 ││ │ │PVC SCH80 1" │M │18 ││ │ │PVC SCH80 3/4" │M │30 ││ │管支撐架(含螺絲、管夾)│SUS304 │ST │1 ││ │五金另料 │ │ST │1 │├─┼────────────┼─────────────────┼──┼──┤│七│動力工程 │ │ │ │├─┼────────────┼─────────────────┼──┼──┤│1 │舊電盤修改 │ │ │ │├─┼────────────┼─────────────────┼──┼──┤│ │100A NFB更新(EREP PANEL│FUJI │PC │1 ││ │) │FUJI(50AF/30AT) │PC │5 ││ │30A NFB變更 │FUJI │PC │3 ││ │15A NFB新增 │FUJI │ST │1 ││ │電磁開關 │OMRON │PC │8 ││ │繼電器 │ │ST │1 ││ │盤內PVC電線&另料 │開立其他配件明細 │ │ ││ │ │PBL 25ψAC110V LED_ALS21611D │2 │PCS ││ │ │CS 25ψ三段選擇 2A2B_ASS322 │1 │PCS │├─┼────────────┼─────────────────┼──┼──┤│2 │設備電源/控制 │ │ │ │├─┼────────────┼─────────────────┼──┼──┤│⑴│電線電纜 │太平洋、華榮、麗華XLPE電纜 │ST │1 ││ │ │明細 │ │ ││ │ │(NFB100A 電源*1、風車*2、循環泵*3│ │ ││ │ │、加藥機*2、電動閥*1、藥槽液位*1 │ │ ││ │ │、洗滌塔液位*1) │ │ ││ │XLPE 22mm2/4C │ │8 │M ││ │XLPE 3.5mm2/4C │ │270 │M ││ │XLPE 2.0mm2/4C │ │90 │M ││ │XLPE 3.5mm2/4C │ │15 │M ││ │XLPE 2.0mm2/4C │ │15 │M ││ │XLPE 2.0mm2/4C │ │15 │M ││ │XLPE 2.0mm2/4C │ │15 │M ││ │管路支撐固定架 │ │1 │式 ││ │控制線 │ │ST │1 │├─┼────────────┴─────────────────┼──┼──┤│⑵│明細(靜壓表*1、PH*1、風量計*1、溫度*2) │ │ ││ ├─────────────┬────────────────┼──┼──┤│ │儀器用電纜線 │1.25mm2/2P │180 │M ││ │儀器用電纜線 │1.25mm2/2P │90 │M ││ │儀器用電纜線 │1.25mm2/2P │90 │M ││ │儀器用電纜線PH專用線 │ │90 │M ││ │控制線配管 │3/4" EMT. │M │ ││ │電纜線配管 │1" EMT. │M │100 ││ │五金另料 │SUS304 │ST │1 ││ │中繼箱 │戶外防水烤漆 │ST │1 │├─┼─────────────┼────────────────┼──┼──┤│八│PLC工程 │ │ │ │├─┼─────────────┼────────────────┼──┼──┤│ │ │明細 │ │ ││ │AI模組卡 │6ES7-331-7KF02-0AB0 │PC │1 ││ │端子台 │20pin+歐式一般32pcs+帶燈8pcs │PC │1 │├─┼─────────────┼────────────────┼──┼──┤│九│風管工程 │ │ │ │├─┼─────────────┼────────────────┼──┼──┤│ │PPS風管 │ │ │ ││ │排風管路450∮ PPS加焊道FRP│ │M │24 ││ │排風灣頭450∮ PPS加焊道FRP│ │PC │5 ││ │三通450∮ PPS加焊道FRP │ │PC │3 ││ │大小頭600∮*450-PPS加焊道 │ │PC │1 ││ │PPS │ │ │ │└─┴─────────────┴────────────────┴──┴──┘

裁判日期:2014-03-11